根据沪财库[2015]29 号文件和上海市财政局发布在市属高校范围内试点电子票据的通知,“上海市高等教育学杂费专用收据”改为“上海市高等教育学杂费电子票据”。自2017年1月起,学生学费缴费后财务处不再提供“上海市高等教育学杂费专用收据”,由学生自行下载或打印“上海市高等教育学杂费电子票据”。
说明:
1.学生打印的电子票据已印有“上海电力学院电子财务专用章”,打印件可作为学生缴费证明。
2.需要电子票据盖章报销的,可凭学生证和打印下来的电子票据,到学校财务处盖“上海电力学院财务处票据专用章”,并作实名登记。
3.电子票据每次收取学杂费只能盖章一次,不可重复盖章,盖章后的电子票据如遗失,财务处仅提供收费证明。
4.自财务处收到费用一个月后学生可下载或打印正式电子收
据。
具体打印操作流程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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